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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燕与田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田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884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经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美。关于李燕与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03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焦志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