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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民初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01987号原告杨某,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王某,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20元,减半收取1131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雨代理审判员 张 悦人民陪审员 张思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