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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执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嘉龙申请执行张新生、肖光辉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嘉龙,张新生,肖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5执00455号申请执行人张嘉龙,男。被执行人张新生,男。被执行人肖光辉,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代理审判员 : 云 峰审 判 员 : 荣 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