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斌、潘万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潘万标,刘斌,潘万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644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潘万标,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潘万标(2016)浙1004执264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浙1004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斌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万标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到期债务共计人民币19673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人民币2954元,余款未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同意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26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俏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