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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5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帝力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帝力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民初5968号原告:重庆帝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66412175C。法定代表人:江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黑山镇江流东路1号1幢2-20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5300-2。法定代表人:曾果,董事长。原告重庆帝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力建材公司)与被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枫投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帝力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阳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枫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帝力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576497.3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其中:1.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欠付进度款290.8万元,以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金额374773.48元;2.从2015年11月13日起,按欠付进度款270.8万元,以月利率2分计算至付清为止;3.从2016年2月25日起,按欠付工程款2868497.36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天籁谷国际度假区1-1组团C区房屋制作安装铝合金门窗。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工程中途停工。双方于2015年7月29日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工期要求达成协议。原告施工后,被告从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11月13日共计支付原告进度款2319000元。该工程于2015年6月23日验收合格。2016年1月25日,被告审核的结算书该工程总造价8139688元,扣除质保金244190.64元和被告已支付的2319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5576497.36元。被告违约未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应承担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被告欧枫投资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7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天籁谷国际度假区1-1组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天籁谷项目;工程范围及数量:本项工程铝合金门窗位于1-1组团C区41栋花园洋房处,施工面积暂定为1万平方米,实际数量以现场收方结算为准;……付款方式:1.工程款按月进度予以支付,其中铝合金门窗框安装完成,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到审定面积铝合金窗总价的45%;铝合金门窗玻璃安装完成后支付审定面积总价的35%;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乙方当月25日上报完成工程量,待工程部审核后于次月15日内支付相应工程款;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及能将测评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金额的97%,留3%作为工程质保期的保证金,一年半的质保期满后,乙方提出支付质保金书面申请,甲方在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不计息付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至2015年6月23日,天籁谷(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一组团34-66栋全部通过建筑能效测评。2015年7月29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达成《天籁谷项目1-1组团C区门窗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方应付而未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共计290.8万元,甲方承担月息2%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该笔进度款支付完为止(如中途支付部分款项则计息金额相应减少);2.乙方所承担的工程在2015年7月31日前全部完成,若不能按期完成,则本协议中第1条关于计算利息的约定作废,不予计算利息;3.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约定条款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2016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报送《建设工程结算书》,同月25日被告经审定确认工程总造价为8139688元。另查明,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3月23日,被告分5次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1.9万元。2015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上述事实,有《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天籁谷项目1-1组团C区门窗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建设工程结算书》、转账回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完成工作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576497.3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重庆帝力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5576497.3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分段计算:1.以290.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2.以270.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3.以2868497.36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29元,由被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基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