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树坤、李锦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树坤,李锦秀,李树桐,李呈廷,李树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树坤。被执行人李锦秀。被执行人李树桐。被执行人李呈廷。被执行人李树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树坤、李锦秀、李树桐、李呈廷、李树高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