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王庆栓、陈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王庆栓,陈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住所地句容市。代表人殷兆兵,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君承,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戴清华,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庆栓。被执行人陈荣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庆栓、陈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8324.01元及利息11164.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11月27日,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09年7月27日《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若两被执行人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开发区华阳北路领秀星城映水碧园18幢104室房屋(房产证号:02××82)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4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1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暂不宜处理,两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