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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刑更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贤杰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刑更575号罪犯李贤杰,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包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贤杰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06年9月2日至2006年9月6日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华、出庭履行职务,阜阳监狱民警柳君、李梅出庭支持对李贤杰的假释建议,罪犯李贤杰、证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以罪犯李贤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贤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阜阳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李贤杰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李贤杰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李贤杰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罚金收据及减刑裁定书,证实罪犯李贤杰已缴纳罚金三万元。本院认为,罪犯李贤杰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李贤杰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李贤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贤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鸿雁审 判 员  陈东宝代理审判员  韩 笑ggz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