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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被执行人刘省,女,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3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宏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