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钰铼、刘长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钰铼,刘长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王钰铼,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代理人孟庆玲,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长岭,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钰铼与被执行人刘长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胡广春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