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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8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世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373号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岐港路1号星晨广场26栋首层。法定代表人:张卓雄,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章、余婷婷,均系该司员工。被告:李世杰,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敏祺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