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郑伯淳、范素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伯淳,范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郑伯淳被执行人范素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开华民初字第001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范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素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素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范素英(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0的存款人民币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敏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