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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辖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高欢与高如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如福,高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如福,男,1967年8月5日生,住无锡市南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欢,女,1976年11月4日生,住无锡市惠山区。上诉人高如福因与被上诉人高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1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高如福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无锡市南长区,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高如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高如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高如福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高欢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高欢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高如福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