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8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81刑初36号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出生于1987年4月4日,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期限届满,2016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怡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告人秦某在其承租的洛阳市洛龙区“钱江商贸城”一楼一门市内开办游戏厅,在未办理任何营业手续的情况下开始营业,并在该游戏厅内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6台(每台8个独立操作单元)、“黑红梅方”游戏机10台(每台1个独立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3月13日晚,偃师市公安局对该游戏厅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正在利用上述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陈某、马某等人,并当场扣押上述游戏机。经偃师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现上述游戏机已被公安机关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刘某乙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销毁清单及照片,赌博物品审查鉴定书,订货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清单,辨认笔录,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开办的游戏厅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秦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申随波助理审判员  高亚飞人民陪审员  田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晨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