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刁振伟诉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上庄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振伟,北京市密云区X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民初4914号原告:刁振伟,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密云区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X村。法定代表人:刁晓明,主任。原告刁振伟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振伟、被告X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刁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刁振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鱼款1307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村民,在密云水库打渔为生。2012年至2014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赊购鲤鱼、花白鲢等水库鱼,用于招待村民代表、党员。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3日和2015年12月15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两张,共计1307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被告X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给付原告鱼款13070元,但被告暂时无资金偿还。本院认为,X村委会承认刁振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刁振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刁振伟要求X村委会给付鱼款13070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密云区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刁振伟鱼款13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六元,减半收取计六十三元,由北京市密云区X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