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耿双建与刘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双建,刘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315号原告耿双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锋,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双建诉被告刘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耿双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双建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双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耿双建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