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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耿双建与刘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双建,刘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315号原告耿双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锋,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双建诉被告刘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耿双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双建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双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耿双建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