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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罗益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罗益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98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代理人王利平。委托代理人李晓杰。被告罗益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益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该案件后,根据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罗益军的地址,多次查找被告罗益军均无下落,以致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其后本院又通知原告补交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均未提交也不说明不能补正原因。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罗益军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又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均未提交也不到庭说明不能补正原因,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何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项裁定,可以上诉。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