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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5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曾家德、庞学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家德,庞学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5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曾家德,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庞学琼,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家德与被执行人庞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罗远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