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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胜元与袁成江、蔡萌萌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成江,林胜元,蔡萌萌,单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成江,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厅,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胜元,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贵,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萌萌(曾用名冰冰),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厅,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丽娜,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厅,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成江因与被上诉人林胜元、原审被告蔡萌萌、单丽娜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8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袁成江上诉称,上诉人实际居住在厦门市湖里区,故本案应由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三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厦门市思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审 判 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