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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欧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欧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