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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振南、郑天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南,郑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60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南。被执行人郑天春。申请执行人王振南与被执行人郑天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洪旗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鹏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