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熊毅、余君益与孙中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毅,余君益,孙中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熊毅,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余君益,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孙中乔,男,1973年9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熊毅、余君益与孙中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中乔,有坐落于南充市南部县XX路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中乔所有的坐落于南充市南部县XX路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茂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