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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熊毅、余君益与孙中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毅,余君益,孙中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熊毅,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余君益,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孙中乔,男,1973年9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熊毅、余君益与孙中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中乔,有坐落于南充市南部县XX路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中乔所有的坐落于南充市南部县XX路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茂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