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6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宏伟与罗存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宏伟,罗存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蔡宏伟,男。被执行人罗存怀,男。本院在执行蔡宏伟与罗存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应执行案款7000元,受理费925.4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