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伟与郭建平请求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郭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7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郭建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郭建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2014)原调确字第79号确认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伟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均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建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居住地、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信息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多次执行,但均因被执行人郭建平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9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