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房亚丽诉代伟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亚丽,代伟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454号原告房亚丽,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代伟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房亚丽诉代伟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房亚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房亚丽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房亚丽已预交),由房亚丽负担。审判员 敖德高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丽 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