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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白厚生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白厚生,聂改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路5号。负责人冀云波。被执行人白厚生,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聂改风,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申请执行白厚生、聂改凤公证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亚峰审 判 员  赵俊平代理审判员  赵军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