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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嘉利德建材经销部与陕西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嘉利德建材经销部,陕西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嘉利德建材经销部。被执行人陕西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洲喜,经理。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嘉利德建材经销部与陕西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嘉利德建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172700元,利息7329元,诉讼费3754元,执行费2657元,合计1864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陕西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元,并发还给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嘉利德建材经销部。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嘉利德建材经销部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另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