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民初7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思友与周京浪、陈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友,周京浪,陈伟洪,陈桂鹏,肇庆市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7民初752号之二原告:原告:吴思友,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委托代理人: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京浪,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告:陈伟洪,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陈桂鹏,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肇庆市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桂风东街45号。法定代表人:欧阳祜津。担保财产所有人:拓普克林(金溪)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地址为金溪县工业园C区。法定代表人吴思进,董事长。吴思友与周京浪、陈伟洪、陈桂鹏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周京浪、陈伟洪、陈桂鹏等人银行存款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第三人拓普克林(金溪)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为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第三人以其公司财产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拓普克林(金溪)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金工国用(2012)第14号)、房屋四套(产权证号分别为金房权证秀谷镇字第××号、金房权证秀谷镇字第××号、金房权证秀谷镇字第××号及金房权证秀谷镇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长青人民陪审员 吴 云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伦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