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辖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怀远县盛威农机有限公司与杨太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太巨,怀远县盛威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辖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太巨,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远县盛威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遇春路红绿灯北侧300米。法定代理人:年士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利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太巨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皖0321民初2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杨太巨上诉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蚌埠市××山区,该案应由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审查怀远县盛威农机有限公司提交的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租赁房屋位于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遇春路西侧,属于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辖区之内,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代理审判员 祁克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轶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