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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徐晶晶、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徐晶晶,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4020号原告:王卫东,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娟,居民。被告:徐晶晶,居民。被告:王伟,居民。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徐晶晶、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卫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娟,被告徐晶晶、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0.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从2011年11月份起,被告徐晶晶以投资宾馆、烟酒店等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约定月息1分8。2015年5月5日,双方对此前借款汇总,由徐晶晶出具一张54万元借条。后在原告多次索要情况下,被告陆续还款3.5万元,余款经多次索要一直未归还。由于徐晶晶借款是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发生的,故两被告应当共同还款。被告徐晶晶辩称,2011年10月份两被告开烟酒店,被告王伟让其向原告借钱,谈好月息1分8,自己就跟原告借款10万元,后来老缺钱,就一直向原告借钱。2011年至2014年12月份,共向原告借54万元现金,本金未还,一直支付利息。2015年付不起利息了。涉案借款是用于王伟以其朋友名义买车、两被告还贷款、归还王伟朋友颜留建借款2万元,还有一部分是从原告处借本金还原告利息。被告王伟辩称,2011年烟酒店没有开也没有投资,徐晶晶借钱自己不知道,自己只知道借了10万元,另外徐晶晶与原告是亲戚关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徐晶晶、王伟于2004年7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16日经本院判决离婚。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29日,被告徐晶晶多次向原告王卫东借款共计56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按照月息1.8分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份,之后按照每月2000元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份,后被告归还本金2万元。2015年5月5日,被告徐晶晶将前期借款汇总并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载明:“借条今借到王卫东人民币伍拾肆万元(¥540000)借款人:徐晶晶2015.5.5”,借条上另写明“已还贰万元整2015.5.12已还壹万伍仟元2016.2.4”字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徐晶晶向原告王卫东借款56万元并出具借条,后被告按照月息1.8分支付利息并归还2万元本金后,双方结算并由被告徐晶晶重新出具54万元借条,借条出具后被告归还3.5万元,余款经原告催要后应当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晶晶归还借款50.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被告徐晶晶、王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明确约定为徐晶晶个人债务,或者证明王伟与徐晶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原告亦知道该约定。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徐晶晶所欠原告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伟归还借款50.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晶晶、王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卫东借款50.5万元及利息(以50.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5元,由被告徐晶晶、王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王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