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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申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董立平与杨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立平,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立平,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丽,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董立平因与被申请人杨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新01民终6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董立平申请再审称,杨丽将我骗至她的房屋殴打我,她咬了我的大拇指,我想拿开她的手,一直处于正当防卫,我已进行了赔偿。我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完财产保全和赔偿事宜,准备离开此地,在电梯的走廊里碰见了杨丽及其丈夫,他们就打了我,并且把我的脸和耳朵打烂了,导致我毁容长达一个星期,请求依法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董立平因对杨丽实施猥亵行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董立平的行为导致杨丽两枚前下牙脱落,对于修复该两枚前下牙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应当由董立平承担。对于董立平主张被杨丽及其丈夫白志合殴打致伤,董立平可另案诉讼解决。董立平申请再审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董立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立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伊利代理审判员祁万杰代理审判员张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黄玲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