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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8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95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系衡阳市蒸湘区凯悦洗浴中心技师。2016年6月24日凌晨0时4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下班后,到418房(技师休息室)换衣服,在该房间的另一名技师即被害人綦某也在换衣服,綦某换完衣服后将自己的苹果6手机放在房间内的沙发上,然后离开了房间。被告人罗某某见状,临时起意将被害人綦某的苹果6手机(价值3145元)偷走放入自己的包中后离开现场。被害人綦某返回房间后发现自己手机不见了,其于当日中午12许质问被告人罗某某,是否拿了其手机,被告人罗某某予以否认。被害人綦某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调取监控录像,确定被告人罗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当面质问,被告人罗某某对自己盗窃作案一事供认不讳,并于事后将手机返还给了被害人綦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住所地衡南县社区矫正中心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罗某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风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曾佑荣审 判 员  杨海波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