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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明申请执行侯忠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侯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被执行人侯忠臣,男。本院依据(2016)豫0821民初8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继东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