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明申请执行侯忠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侯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被执行人侯忠臣,男。本院依据(2016)豫0821民初8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继东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