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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孟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董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字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趁锁执行员  赵江申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