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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字7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巫和勋诉叶小艳、王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和勋,叶小艳,王学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字7344号原告巫和勋。被告叶小艳。被告王学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和勋诉被告叶小艳、王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和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和勋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和勋撤回对被告叶小艳、被告王学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巫和勋自愿负担。审判员  杜伟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