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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夏孝杨、郜梦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夏孝杨,郜梦尧,解明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747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幢19-20层。负责人:李山,总经理被告:夏孝杨,男,1988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郜梦尧,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解明明,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夏孝杨、郜梦尧、解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