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890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原告邓���诉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燕飞负担。审 判 长 胡宣成代理审判员 陈小华二○一六年九月十二代书 记员 韦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