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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890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原告邓���诉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燕飞负担。审 判 长  胡宣成代理审判员  陈小华二○一六年九月十二代书 记员     韦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