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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9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爱珠与何洪明、徐金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珠,何洪明,徐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920-2号申请执行人黄爱珠,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何洪明,男,1965年8月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徐金莲,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黄爱珠与何洪明、徐金莲(2016)浙0803执9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