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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聂新仁、王金玲与庄侠、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新仁,王金玲,庄侠,金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388号申请人:聂新仁,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申请人:王金玲,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峰,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加义,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庄侠,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金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79号裕兴苑商办楼6楼。负责人:尹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新仁、王金玲诉庄侠、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庄侠、金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金玲提供450000元的银行存单作为担保,并提供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为其投有5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聂新仁、王金玲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担保财产在担保过程中转移,仍需查封担保财产,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庄侠、金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王金玲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