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刘铭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刘铭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422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李凤翔。被告:刘铭强,男,成年,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刘铭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被告刘铭强已经交清物业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永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阙梓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