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伟与马田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冯耀文,马田汉,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26��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伟,男,生于1942年8月29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佳芦镇云岩西路50号。身份证号码:612729194208290313。被执行人冯耀文,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19日,佳县检察院干部,身份证号码:612729196011190019。被执行人马田汉,男,生于1971年11月8日,佳县通镇工商所干部。身份证号码:612729197111080014。被执行人高强,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1日,佳县南关小学职工,身份证号码:61272919811011003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经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冯耀文、马田汉、高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伟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1.5%计),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0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田汉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