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与邢捍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捍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捍东,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土桥集镇桂园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军,该街道办事处主任。上诉人邢捍东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房屋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8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邢捍东上诉称,本案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句容市,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因案涉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六��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