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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04刑初325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运输服务人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6日被逮捕,2016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于2016年9月13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梅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鄂D1××××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18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1010km+350m(仙桃市长埫口镇敦厚村路段)处时,货车左前部与对向而来的由胡某甲驾驶的鄂M2U5**号太阳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胡某甲当场死亡。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胡某甲因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驾驶鄂D1××××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18国道自西向东行驶。20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318国道1010km+350m(仙桃市长埫口镇敦厚村路段)处时,车辆因故驶入路左(北侧),货车左前部与对向而来的由胡某甲驾驶的鄂M2U5**号“太阳”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胡某甲当场死亡。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经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胡某甲因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当即打电话报警,并主动向赶来的民警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胡某甲的亲属胡某乙、周某某、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胡某乙、周某某、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19678.4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公司赔偿610000元,李某赔偿9678.41元。该赔偿款现已执行完毕。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另行赔偿被害人胡某甲亲属的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胡某甲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丙、杨泽春的证言;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16)交鉴字第3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仙公交认字(2016)第A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仙公法交鉴字(2016)第06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李某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本院(2016)鄂9004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领条、谅解书;户籍信息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足额赔偿,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 容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人民陪审员  陈新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翩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