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金贻雷与杭州意法服饰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贻雷,杭州意法服饰城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4793号原告金贻雷,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陈岚,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意法服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92号。法定代表人钱云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贻雷诉被告杭州意法服饰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贻雷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加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雅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