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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5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法定代表人:张胜良。申请执行人张杰,男,住所地被执行人张杰,男,住所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张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杰。但被执行人张杰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杰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德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秀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