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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溢与高苏染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溢,高苏染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582号原告:张溢,被告:高苏染。原告张溢与被告高苏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溢诉称,2014年9月23日,被告父亲高俊因拖欠镇江市润州区友谊建筑设备站材料款,将被告所有的苏L×××××轿车质押给原告,并承诺于2014年9月31日前还款赎回车辆。因高俊与被告逾期未能还款赎车,原告为被告垫付苏L×××××轿车在2014年9月23日前的交通违章罚款36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3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苏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并非居住在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地址(镇江市丁卯钻石铭苑10幢1006室),其住所地为镇江市京口区牌坊巷5号,故要求将该案移送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镇江市京口区牌坊巷5号,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高苏染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陈 伟书 记 员  阎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