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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鹏飞黄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鹏飞黄某某,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住,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4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6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尉氏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未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鹏飞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鹏飞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鹏飞黄某某于2014年6月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3×××82,该卡截止2015年5月31日最后一笔透支消费10000.44元,截止2015年10月23日,该卡欠款总金额为11757.97元,其中透支本金为10000.44元。后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业务员多次电话联系催要均未还款,建设银行尉氏支行2016年3月3日报案后,被告人黄鹏飞黄某某于2016年4月9日还清欠款。被告人黄鹏飞黄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在开封火车站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鹏飞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黄鹏飞黄某某的供述、证人鲁某的证言、黄鹏飞黄某某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多次催款记录、建设银行尉氏支行出具的信用卡还款说明、郑州铁路公安乘警支队出具的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鹏飞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黄鹏飞黄某某积极偿还了全部透支款项,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亦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鹏飞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玉霞审判员  孙军玲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