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周长龙、王森林、朱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周长龙,王森林,朱云峰,孙忠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执行人:周长龙,男。被执行人:王森林,男。被执行人:朱云峰,男。被执行人:孙忠羽,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长龙、王森林、朱云峰、孙忠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了(2011)庄民初字第31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360元(缓交)、执行费282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四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贤永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瑞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