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大龙与单马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龙,单马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12791号原告:陈大龙,居民。被告:单马超(又名单士洋),居民。原告陈大龙与被告单马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大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马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大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单马超归还单士进所欠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单士进因购买挖机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14年5月12日,原告在索款过程中与单士进发生矛盾,经沭阳县公安局青岛路派出所调解,单士进承诺于2014年7月12日归还借款,并由被告单马超提供担保。之后经原告索要,单士进仅归还1000元,余款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单士进及单马超均未归还。被告单马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2日,借款人单士进向原告陈大龙出具借条,确认欠原告借款16000元,约定于2月之内归还,被告单马超在借条上以“单士洋”的姓名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单士进仅归还原告1000元,余款15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单士进及单马超均未归还。该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条、录音资料、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单马超为单士进所欠原告债务向原告提供保证,双方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债务人单士进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返还借款,被告单马超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单马超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单士进所欠原告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马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单士进所欠原告陈大龙借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单马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