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通工贸有限公司、王世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通工贸有限公司,王世杰,金陵,王晰,许大鹏,王世玲,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世豪,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字第295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00号安徽合作。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学城九龙路,组织机构代码69282429-6。法定代表人:王世杰,院长。被执行人:安徽新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康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世杰。被执行人:金陵,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晰,女,1988年12约3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许大鹏,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世玲,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世杰,院长。被执行人: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世豪,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娄静,女,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蜀民二初字第0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0元、利息2973333元(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9月20日按月利率20‰利息为2973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99750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案件受理费832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032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安徽新通工贸有限公司、王世杰、金陵、王晰、许大鹏、王世玲、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世豪、娄静银行存款1324164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安徽新通工贸有限公司、王世杰、金陵、王晰、许大鹏、王世玲、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世豪、娄静尚未支取的收入1324164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安徽新通工贸有限公司、王世杰、金陵、王晰、许大鹏、王世玲、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世豪、娄静价值为1324164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